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正刚,王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辉(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吴正刚诉被告王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佛堂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