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矫立君,杨波先,何春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826民初43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波先、何春兰:本院受理原告矫立君诉杨波先、何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826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杨波先、何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矫立君326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矫立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