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矫立君,杨波先,何春兰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黑0826民初43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杨波先、何春兰:本院受理原告矫立君诉杨波先、何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826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杨波先、何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矫立君326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矫立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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