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森淼, 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佳木斯鑫东方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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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鑫东方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薛森淼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楼公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