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剑,魏勇, 萍乡旺昌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勇:本院受理原告萍乡旺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剑、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136023.1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等相关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