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坤, 河源柒捌玖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坤:本院受理原告河源柒捌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是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审判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