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宏伟,高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5民初4366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军:本院受理原告闫宏伟诉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5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