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户小显,彭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6202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勇:本院受理原告户小显诉被告彭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要点:一、解除原告户小显与被告彭勇签订于2013年9月8日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彭勇给付原告户小显租赁费用107882.57元;三、被告彭勇支付原告户小显违约金32364.7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