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玉,刘京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225民初21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京春:本院审理李明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京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明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