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姬改现,吴艳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192民初536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艳芳:本院受理原告姬改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92民初536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