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卫,姚龙,张国庆,孙晓辉, 常州龙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州龙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姚龙、张国庆、孙晓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卫诉常州龙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姚龙、张国庆、孙晓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