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伟,孙凤英,魏晓晴,魏波,毛东辉,程永强, 黑龙江省七合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黑龙江省通络消防网络监控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通络消防网络监控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合畜牧集团有限公司、魏伟、孙凤英、魏晓晴、魏波、毛东辉、程永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与被告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通络消防网络监控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合畜牧集团有限公司、魏伟、孙凤英、魏晓晴、魏波、毛东辉、程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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