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浩,姬海峰, 新疆一木森财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74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姬海峰、新疆一木森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浩与被告姬海峰、新疆一木森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姬海峰、新疆一木森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浩借款2,000,000元;二、被告姬海峰、新疆一木森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浩借款利息965,000元(2,000,000元×2%×41个月-675,000元=965,000元,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三、被告姬海峰、新疆一木森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浩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四、被告姬海峰、新疆一木森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浩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的利息。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