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乌鲁木齐宏祥紫金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中正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578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中正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宏祥紫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商贸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正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美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新疆中正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宏祥紫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605元;二、被告新疆中正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宏祥紫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7,392.6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39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中正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