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刚,吴冬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98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冬梅:我院受理的原告刘刚与被告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9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冬梅偿还原告刘刚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吴冬梅给付原告刘刚借款利息2100元;三、驳回原告刘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52100元,被吴冬梅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标的63934.79元,支持标的52100元,占起诉标的的81.5%,案件受理费1398.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刚负担258.7元,被告吴冬梅负担1139.67元,于案款一并支付于原告刘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