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汪海峰,陈会强, 舞钢市众益棉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6)豫0402民初195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汪海峰:关于陈会强与你和舞钢市众益棉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将处置你名下位于舞钢市朱兰健康路北段东侧(张庚山3号楼)201产权证号为25592的房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询价报告等法律文书,发出60日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届满七日内到本院办理相关手续并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视为放弃屋内物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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