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丰亮,农锋, 海口永鸿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琼9023民初3930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丰亮:本院受理的(2021)琼9023民初3930号原告海口永鸿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韦丰亮、农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诚信诉讼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