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傅均,陈明嬉, 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琼9005民初205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陈明嬉: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均、陈明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琼9005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均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农信小额借字2019年第93号)项下贷款于2021年4月26日全部提前到期:二、被告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9,966.8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利息20,674.13元。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5%计收复利,上述利息、复利总计以借款本金289,966.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傅均、陈明嬉名下位于海口市文明东路197号亚东公寓第2层201房及对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71611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71612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明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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