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宇航,张延乐,罗佳策,王野丞,隋志航,张鑫波,朝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朝阳市劳动高级技工学校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延乐、罗佳策:本院受理原告张宇航诉被告张延乐、罗佳策、王野丞、隋志航、朝阳市劳动高级技工学校、张鑫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医药费7,532.63元、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陪护人员单立红核酸检测费88元、学校委派陪护牟方达核酸检测费100元,合计:20,030.63元。2、保留原告上级脑补的复查费及病变的追诉权利。3、被告朝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安排老师给原告受伤期间落下的课程补课,补课费用学校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