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辉,王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426民初43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辉、王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门公告送达(2021)豫1426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63.41元及利息3662.11元(含罚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以后利息按约定顺延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华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256元,由被告蒋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