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长青,陈海平,徐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22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海平、徐俊:本院受理原告杜长青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0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