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西景,杜金顶,韩爱芬,赵艳红,常建文,刘其松, 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巩义市站街镇小黄冶村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181民初6111号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西景、杜金顶、韩爱芬、赵艳红、常建文、刘其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站街镇小黄冶村村民委员会及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81民初61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承担2,459,316.82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的损失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