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军杰,范离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426民初63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离京:原告韩军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426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离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军杰10468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46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军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韩军杰负担74元,被告范离京负担1197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