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房红平,刘洪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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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洪:本院受理原告房红平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施工费用28000元,以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有效送达本案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