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一凡,李保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625民初332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保华:本院受理何一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豫1625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