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凤霞,李小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424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小飞:本院受理原告袁凤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依法做出(2021)豫1503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袁凤霞借款4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小飞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