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余凤敏,王文欢,李丹,李红星,李怡燔, 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503民初543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余凤敏:本院受理原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王文欢、李丹、李红星、李怡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03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文欢、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90万元为本金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利息以联社记账系统为准)。原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余凤敏、李怡燔名下股金股权(潢川县信用合作联社、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证号:145000068294、100000032132)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余凤敏、李红星、李怡燔对被告王文欢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46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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