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潢川经济开发区精益钢构公司,张金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6民初483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明:本院受理原告潢川经济开发区精益钢构公司与被告张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26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金明应偿还原告潢川经济开发区精益钢构公司借款21780元,此款限被告张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账户名称:潢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潢川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