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芦文峰,张华敏,张群, 南阳市施可丰农业资料供应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1302民初82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群、南阳市施可丰农业资料供应处:本院受理原告芦文峰、张华敏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有关法律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302民初825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