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文明,胡仕满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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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仕满:本院受理翟文明诉胡仕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8月19日为2722.88元,暂合计为40722.8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以上合计为44222.88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9日09:40在国贸第七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