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盛国慧,张建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86民初15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伟:本院受理原告盛国慧诉被告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黑108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国慧借款本金1 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借款本金1 000元,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盛国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张建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