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荣义,王应发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应发:本院受理原告李荣义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本人,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或留置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