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敏,吴敏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9民初73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吴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29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截止2021年4月2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746.79元;二、被告吴敏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但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最终取得的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三、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公告费78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68元,由被告吴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