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宁, 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811民初385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宁:本院受理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811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代偿贷款9857.4元、违约金2957.22元,合计12814.6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元,由被告李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