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龙,李志平, 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豫01知民初1145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李志平:本院受理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诉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01知民初11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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