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燕,蒋明,刘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2301民初38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明:本院受理的何燕诉蒋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01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燕借款本金135,000元、借款利息1,280.47元,共计136,280.47元;被告蒋明以借款本金13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何燕自2020年9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刘霞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款项被告蒋明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8元,由原告何燕负担7,562元,由被告蒋明负担3,026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蒋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