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龙飞,陈荣跃, 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21民初105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荣跃:原告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飞、陈荣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长期不在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2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陈龙飞、陈荣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截止2015年6月24日的利息为158770.27元;自2015年6月25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7.86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45元,由陈龙飞、陈荣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