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燕,庄千凤,林嘉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千凤: 本院受理原告林燕与被告庄千凤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林燕与庄千凤离婚;2.判令婚生男孩林嘉恩由林燕直接抚养,庄千凤支付抚养费60000元,女孩庄思雅由庄千凤直接抚养;3.判令庄千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