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剑雄,江克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07民初255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克云:本院受理原告赵剑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07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克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剑雄货款82044元及利息(利息以820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克云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