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骆仁保,李周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05民初11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琼900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骆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以刊登公告部门出具的发票金额为准,第一次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原告骆某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会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