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杰,徐传峰, 河南省中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721民初11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传峰、河南省中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杰与被告徐传峰、河南省中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72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徐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庄杰借款本金71315元并支付利息(以713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2、驳回庄杰的其它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徐传峰负担。该公告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