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万利,王海利,王晶,冯飞飞,王芬英,李新平,杨洋,葛守明,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523民初1828号,(2021)豫0523民初19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万利: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王海利、王晶、冯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王芬英、李新平、杨洋、葛守明、王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523民初1828号和(2021)豫052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0523民初1828号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海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47181.03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王晶、冯飞飞、杨万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豫052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王芬英、杨万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89278.07元及逾期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