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侠,吴晨鹤,李鲲鹏,吴昭耀,李珺珂, 新疆昌吉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新01执128号,(2021)新0102执268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新疆昌吉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侠、吴晨鹤、李鲲鹏、吴昭耀、李珺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0)新01执128号、(2021)新0102执2683号】,于2021年9月1日再次委托新疆国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疆昌吉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吉市昌高区14丘7幢办公楼(证号:昌高房权证字第00205625号)、8幢宿舍楼1号,1号,1号,1号(证号:昌高房权证字第00205626号)、9幢食堂(证号:昌高房权证字第00205627号)、10幢辅助用房2号,1号,3号,4号(证号:昌高房权证字第:00205628号)、11幢盐类车间(证号:昌高房权证字第:00205629号)、12幢甘草膏车间(证号:昌高房权证字第00205630号)、13幢饮片车间(证号:昌高房权证字第00205631号)、14幢酸粉车间(证号:昌高房权证字第00205632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昌市国用(2012)第20120492号、面积:80244.57㎡]进行司法评估。2021年9月27日新疆国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新国通房估字(2021)字第09046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标的评估价值为35998760元。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的认可。你方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确定拍辅公司及拍辅平台,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本院,不能协商确定,本院将以该评估报告为参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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