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春生,耿换玲,曹丕池,高子秀,曹小宝, 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春生、耿换玲、曹丕池、高子秀、曹小宝: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