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隋士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黑1221执1325号,(2018)黑1221民特12号,2018)黑1221民特12号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隋士玲:本院受理(2021)黑1221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你实现担保物权执行一案,(2018)黑122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1221执132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及财产报告表、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届满后五日内自动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按2018)黑122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望奎县花园社区御景庄园15号楼1单元603号住宅。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