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雪梅,周国文,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雪梅、周国文:本院受理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夏雪梅、周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617.26元,应付利息3989.97元,合计54607.23元;2、判令被告对借款本金50617.26元从2021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8.64%承担债务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绣林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