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21民初1151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宝丰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2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