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鹏落,董定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403民初463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定远: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民初46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4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