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楼群英,奚文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奚文义:本院受理原告楼群英与被告奚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29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括立案费用,公告费)。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6日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