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杨明,王淑杰,杨彪,丛培娟,杨光,杨德丰,王俊,朱文彦,杨青,培娟,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杨明、王淑杰(xxxxxxxxxxxxxxxxxx)、杨彪、丛培娟、杨光、王淑杰(xxxxxxxxxxxxxxxxxx)、杨德丰、王俊、朱文彦、杨青: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被执行人杨彪与丛培娟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京都新村262C号262C号1北数第5户室、2北数第5户室(产籍号:IV-5-1-262C1北数第5户、IV-5-1-262C2北数第5户),被执行人杨德丰与王俊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61-1号167C号1单元1401室房屋(产籍号:Ⅲ-8-2-167C141)、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凌波山庄8号52C号4单元4402室房屋(产籍号:Ⅷ-3-6-52C442)及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京都新村262C号262C号1北数第4户室、2北数第4户室(产籍号:IV-5-1-262C1北数第4户、IV-5-1-262C 2北数第4户),被执行人杨光与王淑杰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京都新村262C号262C号1北数第6户室、2北数第6户室(产籍号:IV -5-1-262C1北数第6户、IV-5-1-262C 2北数第6户),被执行人杨明与王淑杰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27A号261C号1北数第3户室、2北数第3户室(产籍号:IV-5-1-261C1北数第3户、IV-5-1-261C2北数第3户),被执行人杨明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54-2号117C号1单元1202室房屋(产籍号:I-20-2-117C122),被执行人杨青与朱文彦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8-1号135C号2单元242室房屋(产籍号:I -1-3-135C242)及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京都新村262C号262C号1北数第7户室、2北数第7户室(产籍号:IV-5-1-262C1北数第7户、IV-5-1-262C 2北数第7户)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送达评估、拍卖裁定、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通知你于公告期满第三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确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及后续评估机构勘验现场事宜(逢节假日顺延)。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权利,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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