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丽丽,王秀芹,李宏亮,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丽丽、王秀芹、李宏亮:本院受理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丽、王秀芹、李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被告李丽丽、王秀芹、李宏亮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12323.91元及截止2021年4月23日的利息5099.45元、罚息19742.64元,合计86066元,并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利随本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